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安顺学院实际,为充分体现监督有力、管理有效,确保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商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经营性商铺是指与安顺学院签订《商铺租赁合同》,并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缴纳租金,承租人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商铺(以下简称商铺)。
第二条 为有效地进行日常监管,做到齐抓共管常态化,成立商铺联合检查组,由后勤处牵头,国资处、保卫处为成员单位,对校内所有经营性商铺共同进行日常监管,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及职责如下:
(一)国资处:1、负责核定商铺经营类别与签订的合同是否相符;2、牵头处理合同纠纷;
(二)后勤处:1、负责与商铺签订合同;2、监督商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取得、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和食品安全监管、物价和环境卫生监管;3、商铺租金、水电费用和卫生费的催缴;
(三)保卫处:1、负责商铺从业人员及其车辆进出校园的安全管理;2、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及占道经营的管理。
第三条 对商铺的日常监管,按照三家职能部门的分工及职责权限,分别对每家商铺进行相应监督检查,对检查存在问题作出部门的处理意见。
第四条 每月5日前,由后勤处牵头,商铺联合检查组对每家商铺就经营范围、食品安全、物价及其它安全措施和卫生状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,就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。对遵章守纪的给以表扬,对违规违纪不规范经营的提出整改意见,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,先停水停电,对拒不整改的,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。
第五条 商铺实行门前三包(包卫生、包秩序、包安全),每月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,收取标准为:百货超市类0.5元/月/平方米;餐饮类场所1元/月/平方米。由商铺缴纳房屋租金时按年自行向学校计财处缴纳。
第六条 在日常管理中,对商铺提出的合理诉求,按照部门的职能职责由相应部门给予研判,严禁推诿扯皮,超出职责范围的报请学校审定。
第七条 各商铺经营人员不信谣、不传谣、不违规发送不实信息,违者,一经查实,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顺学院后勤处、国资处和保卫处。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安顺学院国资处
安顺学院后勤处
安顺学院保卫处
2022年10月18日